河北港口集团党委制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

    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 闫峰 孙健)近日,河北港口集团党委制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责任追究的范围、方式、程序和运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着力打造一条上下贯通、层层负责、有效追责的责任传导链条,促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两个责任”全面落实。

    明确责任追究范围。《办法》规定,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领导不力、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到位等15种情形,需要追究主体责任;纪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到位、不认真履行纪律审查职责、对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不力等11种情形,需要追究监督责任。

    细化责任追究方式。《办法》指出,党委、纪委领导班子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办法》规定,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完善责任追究程序。《办法》明确,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应当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由有关党委、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按照“调查核实情况、提出追究建议、研究确定责任追究意见、责任追究执行”四步工作法实施责任追究,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出现问题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或者被追究责任后,不总结教训,导致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的;对审查人、投诉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还将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强化追究结果运用。《办法》要求,受到责任追究的党委、纪委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领导人员受到诫勉谈话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领导人员受到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此外,责任追究实行终身制,不因问题发现的时间、领导人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免予追究责任。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需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责任编辑:白泽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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