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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垄断论”站不住脚
——国企改革热点解析之一

    编者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实现巨大发展。特别是新世纪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加快,国企运营效率明显提升,经营绩效显著提高。但社会上也有人认为,国有企业绩效的改善主要不是来源于自身改革,而是更多来源于对各类资源的垄断,反垄断的关键在于私有化,这就是所谓的“国企垄断论”。从今天起,本报推出系列述评,围绕国企改革中的诸多热点问题进行分析,回应社会关切。敬请关注。

    来自财政部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继续保持增长,累计实现营业总收入219504.9亿元,同比增长10.7%;实现利润总额11129.6亿元,同比增长7%。其中,中央企业8057.1亿元,同比增长15.6%。面对国内外复杂的经济形势,国有企业又一次经受住了考验,实现了平稳增长,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从2003年到2012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营业收入从10.73万亿元增长到42.38万亿元,净利润从3202.3亿元增长到1.61万亿元,上缴税金从8361.6亿元增长到3.35万亿元。国有企业稳定高速发展,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通过市场化改革获得强劲发展动力。在“世界500强”的最新榜单上,中国建筑、中国建材、新兴际华等一大批高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刷新了人们对国企的认识。然而,一些人坚持认为“国有企业绩效的改善主要不是来源于自身改革,而是更多来源于对各类资源的垄断。”这种观点不仅无视国企改革进步的事实,在理论上也是站不住脚的。

    要判断国企是否属于垄断,首先要弄清垄断的概念。一般认为,垄断大致分3种情况:自然垄断、经济垄断、行政垄断。其中,自然垄断领域由于某些产品或服务在技术上的特殊性,如网络性、规模经济、存在大量沉没成本等,使得垄断性经营效率更高。行政垄断是国家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排除或限制竞争而形成。经济垄断则是市场主体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垄断作为一种市场结构状态,与所有制形式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公有制并不意味着国家垄断,私有制也不必然伴随着竞争”。从全球市场看,许多行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大型跨国公司的垄断。如15家棉花跨国公司控制着全世界九成棉花贸易,6家铝业公司掌握45%的铝土产量,波音公司和欧洲空客公司生产的客机占民航市场近九成,沃尔玛和家乐福等零售巨头不仅掌控零售业下游,还谋求上游采购垄断地位。

    我国国有企业目前的市场地位较强,这与生产力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演变有很大关系。目前,国有经济朝着“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方向调整,保留的主要是大型企业。10年来,中央企业已从196家减少至113家,但分布的领域九成以上是竞争性行业,如钢铁、有色、化工、建筑、建材、机械制造等。因此,说国企就是垄断没有事实根据。即便是电力、石油、公用事业、军工等领域,由于属一国经济的基础和支柱,这些行业的高度集中,世界各国普遍如此。有统计显示,世界主要50个石油生产国和消费国中,76%的国家只有一家石油公司,20%的国家不超过3家并分散在不同细分领域。

    需要明确的是,反垄断不是要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是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可见,垄断企业获取超额利润,必须通过制定垄断价格等垄断行为实现。因此,企业盈利是否来源于垄断,应以企业是否采取了垄断行为作为标准。在我国,垄断行业由于受到政府规制,垄断行为因而受到限制和监管。如石油石化行业中最重要的产品由政府定价,电力供应价格也由政府确定。这些价格在制定时,政府会通盘考虑宏观经济形势和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与国际水平相比,也大多处于中低水平。

    因此,反垄断的重点是建立一套完善的体系,加强对具有垄断经营因素的企业监督,包括价格水平、服务标准、成本控制、资源分配等,防止其利用垄断地位损害公众利益。

    实际上,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一直是我国推动国企改革的主线。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垄断行业改革任务所作的表述,到2005年“非公经济36条”的提出;从2010年国务院颁布“新36条”及去年各部门落实“新36条”的细则,到党的十八大强调“两个毫不动摇”,都是上述改革思路在政策层面的具体体现。

    其实,我国市场结构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企业规模偏小,行业集中度偏低。在实力强大的国际垄断资本面前,很多行业和企业的竞争力明显不足。因此,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都应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企业,提升我国在全球产业竞争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本文章摘自《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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